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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5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