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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6 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