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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69 條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