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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71 條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