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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11年05月18日)
第 17 條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