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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一 章 通則 ( 44年06月03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稱封鎖者,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之港口、海岸交通之行為。

稱破壞封鎖者,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