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上捕獲條例   第 二 章 臨檢 ( 44年06月03日)
第 13 條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

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不停航,得擊其船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