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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二 章 臨檢 ( 44年06月03日)
第 18 條
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