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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一 章 通則 ( 44年06月03日)
第 3 條
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

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