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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 一 章 通則 ( 44年06月03日)
第 7 條
本條例稱船舶文書者,指左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特殊貨物護照。
三、造船合同。
四、租船合同。
五、賣船證書。
六、船員名冊。
七、通行證書。
八、航海記事簿。
九、船內日記。
十、出港證書。
十一、僱用船員合同。
十二、健康證書。
十三、載貨證券。
十四、運貨收證。
十五、載貨表冊。
十六、乘客名冊。

前項文書應具備之種類,得依該船籍國家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