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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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 44年06月03日)
第 11 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該項記載,應視作無效;其有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其他充份證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