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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 44年06月03日)
第 13 條
條件禁制品,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