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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 44年06月03日)
第 3 條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通信器材。
六、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
七、軍用建築材料。
八、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
九、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