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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 44年06月03日)
第 6 條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