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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一 章 偵查 ( 108年04月03日)
第 133 條
軍事檢察官因告發、告訴、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軍事檢察官得限期命第五十九條之軍法警察官或第六十條之軍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