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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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一 章 偵查
( 108年04月03日)
第 134 條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