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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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一 章 偵查
( 108年04月03日)
第 144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