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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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編 初審 第 二 章 起訴
( 108年04月03日)
第 147 條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