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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五 編 再審 ( 108年04月03日)
第 221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