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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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七 編 執行
( 108年04月03日)
第 231 條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