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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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七 編 執行
( 108年04月03日)
第 234 條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受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