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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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軍事檢察署
( 108年04月03日)
第 53 條
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