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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 ( 108年04月03日)
第 65 條
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