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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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
( 108年04月03日)
第 66 條
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