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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 ( 108年04月03日)
第 67 條
該管聲請迴避之軍事法院或院長,如認軍事審判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前項裁定,毋庸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