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辯護人及輔佐人
( 108年04月03日)
第 70 條
被告之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有關國防機密之案件,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