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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辯護人及輔佐人 ( 108年04月03日)
第 73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