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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辯護人及輔佐人 ( 108年04月03日)
第 82-1 條
持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者,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七十條第二項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