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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年12月18日)
第 12 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