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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95年12月18日)
第 15-2 條
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得視其情形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