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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95年02月21日)
第 5 條
受裁判者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財產被沒收者,其補償基數視個案具體情事,依附表二定之。但最高不得逾二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