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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95年02月21日)
第 7 條
受裁判者所受之數裁判,均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各款者,應分別依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予以補償。數裁判中,有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無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