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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95年02月21日)
第 8 條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