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受裁判者本人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
三、受裁判事實陳述者。
四、切結書。
五、初審、覆判、再審判決書、減刑裁定或開釋證明等受裁判資料。
六、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受裁判者家屬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資料及文件。
二、受裁判者受裁判當時及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其死亡時登記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三、受裁判者親屬繼承關係表。
四、無其他先順序家屬存在之切結書。
五、配偶單獨申請時,應提出無其他家屬申請切結書。
六、申請人有數人時,得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