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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4 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按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失蹤或被俘人員為應徵召服役官兵者,家屬原享優待及生活扶助,仍按原規定發給。

前項前段所稱全部待遇,指軍人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本俸(薪額)及加給。<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