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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5 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家屬之範圍,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家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