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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7 條
失蹤或被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家屬生活維持費:
一、已歸來,經依法令規定回役、復職、退伍、免職者: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停發。
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死亡撫卹者:自發布傷亡通報令之次月起停發。
三、中途變節者:自查證屬實之次月起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