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撫卹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核發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撫卹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並領有原房屋補助費、燃料補助費者,每月給與房屋及燃料照護金基準如下:
一、上將:新臺幣九百二十元。
二、上校至中將:新臺幣八百二十元。
三、上尉至中校: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下士至中尉(含士官長):新臺幣六百二十元。
五、士兵:新臺幣五百二十元。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後,核定撫卹有案之國軍在臺遺族及無依軍眷,不分階級每月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