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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5月18日)
第 15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