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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5月18日)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房地總價及第二十三條所定成本價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關稅捐及其他建築有關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自用總面積之比例,分戶計算之。
二、土地部分: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後,按各戶之應有持分比例計算之。

前項土地不屬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者,應以土地取得地價為準,包含墊款利息、開發費用及有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