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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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5月18日)
第 20-3 條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