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5月18日)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