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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年03月28日)
第 8 條
參與招標之投資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應依該特別規定辦理之:
一、配套、合建、承包方式: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設立之單一公司或由二個以上公司參與投標者,其應具備之資格:
(一)採配套、合建方式,應具營造業及住宅出售(租)業資格,並為甲級營造廠商。採承包方式,應具營造業資格,並為甲級營造廠商。
(二)其他資格,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或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二、其他方式:由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時,以投標須知或招標公告規定投資人之資格。

前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資格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