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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10年09月24日)
第 15 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讓售公告後六個月內,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每六個月折減一成價格,公告辦理折價讓售。但以折減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