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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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10年09月24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零星餘戶,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方式興建之住宅,於配售規劃圈內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後,所剩餘之住宅及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