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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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4日)
第 4 條
輔導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