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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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二 章 就業
( 112年05月24日)
第 6 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