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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二 章 就業 ( 112年05月24日)
第 7 條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