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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5月24日)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3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