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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年04月02日)
第 10 條
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如有不聽指導管理或其他違紀情事,除涉及刑事範圍應移送法辦外,各就養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住輔導會所設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老年頤養榮民之管理,概依經法院公證之自費安養入住契約書辦理。